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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其意义

作者:陈晖 著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
个人简介
陈晖,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上海海关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委员,副教授。1996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哲学博士学位;2007年10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从事法哲学、刑法和海关法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发表《刑法学科学主义倾向之反思》、《犯罪的构成与构成的犯罪》、《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海关法发展趋势之分析》、《权利主体的建构与解构》、《西方法哲学的近现代转型及其意义》等论文50余篇。并著有《走私犯罪论》,主编《海关法理论与实践》、《案例海关法教程》、《海关法释解》,译著(副主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等作品。2001年获“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2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内容简介
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是以近代唯理的法哲学为理论背景的,其脱离历史和经验的形而上学特征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而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将矛头直接指向古典自然法以来的自由主义法学传统,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它否定法律反映理性,否定法的独立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于整个近现代法哲学建立的基础具有颠覆性作用,其被忽视有理论和社会历史的原因,而其历史意义的显现有助于认清法的本质和命运,并实现法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转向。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在于:法制建设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基础,任何脱离现实生活的法的形而上学建立都是徒劳的。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这既是由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所决定的,也是由法哲学的自身发展和法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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