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9454.1 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GB 19454.2—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GB 19454.3—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本标准与上述三个标准的修改主要内容为:
——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完全一致;
——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劫、赵青、张园、张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454.1 2004:
——GB 19454.2—2004;
——GB 19454.3—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