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部分为GB/T 13917的第5部分。
本部分代替GB 13917.5 1992《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 电热片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及GB/T 17322.5—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 电热蚊香片》。
本部分与GB 13917.5—1992及GB/T 17322.5—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 13917.5—1992及GB/T 17322.5—1998进行了合并,使方法与评价在同一标准内得以体现,应用更加便利;
——将电热片蚊香修改为:电热蚊香片;
——关于标准试虫的规定修订为:采用实验室饲养的敏感品系标准试虫;
——修改并明确了供试昆虫的龄期;
——调整了试虫的数量;
——不再规定将主要仪器圆筒装置的材质;
——将测试的5个固定时间段修改为“留首定尾中插三”的原则;
——不再要求设立空白对照试验;
——规范了标准中的表述方式;
——增加了对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编写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