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 4706的第57部分。本部分应和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 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 4706.1中的相应条款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335—2—10: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10部分: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第5.0版)。
本部分代替GB 4706.57—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 4706.57—2002的主要差别是:
——3.1.9地毯清洗机正常工作增加:器具以每分钟10个循环的速率前后移动,移动距离大于1m;
——29.2增加:微观环境为3级污染,除非绝缘封装或其位置使得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可能暴露到污染环境中;
——附录C增加修改;
——增加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朱焰、许振刚、孙鹏、闫凌。
本部分于2002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