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农地权利运行体系的建构,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农民“从身份到契约”之自由的实现。笔者认为,有效、务实的农地流转模式的确认,还标榜着农民“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这就是指通过农地流转模式的构建,从法律上解放农民,使农民从“生而为农”的身份烙印中走出来,摆脱土地对农民的天然束缚,改善农民终其一生对土地的依赖状况,还农民自由之身,使“农民”一词从身份之标志转换为职业之表征,从而真正实现农民“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当前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不平等性以及广大农民社会地位卑微的现状都提出了农民身份改变的命题。而农民“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之实现,取决于农地法律制度的革新,只有农地得以盘活、农民可以根据市场规则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上权利的时候,才意味着农民以财产的自由获得了身份的自由。法治箴言“无财产即无人格”的深层涵义于此得以彰显。因此,现阶段中国“三农”观念是从“让利于民”转变为“还权于民”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