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刘太刚,男,1966年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法及宪法行政法。先后于中国人民太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4—1995年间赴香港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1998—2000年问任澳门唐志坚、关翠杏立法设员办事处法律顾问,协助澳门立法议员参与澳f徊归立法。2005—2006年问赴美国伊力诺依理工学院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研修非营利组织法。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特邀信息员,曾任国家监察部第三批特邀监察员、北京市海淀区第六、七届政协委员。著有《世贸法学》、《行政许可法注评》、《以案说法——行政许可法》,合作主编《中国县级行政组织立法研究》。为《行政法学》、《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国家赔偿法释论》等著作的副主编,在海内外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内容简介
刑法研究多年来形成的一种惯性模式是,将司法实践中或者理论推演中发现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立法完善建议作为研究的结论。以学术研究推动法律规则的合理化完善,当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基本责任和巨大贡献之一,然而以“立法完善”作为学术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普遍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推卸责任之嫌:_切责任均推之于立法,一切问题的解决方法均是等待立法的修正,而放弃了根据生效的现行法律如何去解决问题的思索。
现行刑法典颁行于1979年、修正于1997年,其间间隔了18年。这充分地说明了等待刑法典修正在时间上的不经济性。尽管在这18年问和1997年修正之后,曾经出现了诸多修正刑法典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然而其中涉及刑法总则修正的内容屈指可数。同时,翻阅发表于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研究论著可以发现,形成于当时的多数立法完善建议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是合理的,但是理想的法条模式依然停留在纸上,而且类似的甚至更为精细合理的立法完善建议在今天仍然在不断形成。然而,刑法总则的条文依然屹立不动。客观地讲,问题依然是存在的,而且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所有的问题在个案中也必须而且已经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解决。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刑法总则条款具有持久和旺盛的生命力。之所以会出现此种现象,源于人们对于刑法总则条款的扩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