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卷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条至一九一条)和有关附件。这些内容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一起建立了“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第十一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一部分,也是协商最困难的一部分。20世纪60年代,由于需要一套用以支配为全人类的利益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资源的法律制度,国际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对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海洋法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在通过联合国大会特设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最初的研究(1967年至1968年)和海底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审议(1969年至1973年)之后,深海底采矿制度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面临的最复杂的问题。未能解决有关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制度的性质的基本理念和意识形态问题,是造成美国秘其他重要工业化国家(包括德国和英国)拒绝接受《公约》的主要原因。直到1994年,随着联合国大会对《执行协定》的通过,才有可能通过对第十一部分所包含制度的重大修改解决有关深海底的未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