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司可定义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只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应该仅仅由公司一种类型采构成,而是应该包括完善的企业类型。公司的特征包括:依法设立;独立人格;营利目的;两权分离;有限责任。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调整对象就是部分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本质属性,包括:第一,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第二,公司法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三,公司法侧重于组织法;第四,公司法是国内法。公司法的特征是指公司法规范在内容、效力、表现形式等方面显示的特点,以区别其他法律部门,包括:一、成文法;二、对公司运行的完整规范:三、强制性规范较多;四、较强的技术性。公司法的渊源指公司法所采用的表现形式。公司法主要有单行立法、商法典组成部分、民法典组成部分和地方立法等形式。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作为主体法,是商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公司法作为主要调整公司运行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是平行的关系;完整意义的公司法应该包含破产法的内容;公司法与证券法是相互交叉却互相独立的关系。190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公司律》。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制定了《公司法》。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公司实践与立法都长期停顿。改革开放以来,公司制度的出现最初是在外资领域。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公司制度从此进入繁荣阶段,突破传统的所有制企业法,对公司单独立法成为必然的选择。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正式通过,并在2005年做出了较大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