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包括狭义的商法和广义的商法。狭义的商法仅指调整国內商事关系的私法。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还可分为国际商法、国內商法,国际商法包括各种商事公约、商事习惯法。国內商法包括商法典、商事单行法规、商事判例法、商事习惯法。从现代各国商法的內容上看,商法日益表现出国际性规范与国內规范相交错、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融合的趋势,要严格区分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商事公法与商事私法已极为困难,此即为商法的突兀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法爭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法的特点包括: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技术性与非伦理性,组织法与行为法结合,强制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并存,商法的发展变动性与国际性。商法的原则是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适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规则、商法的制度、商法的技术性规范一起构成商法的成分。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效率、自由、安全、公平、诚实信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法为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一般法律条件,商法则为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提供技术性法律条件,民法与商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均以私权为本位。民法是对于私人日常生活法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的私法,商法是于商事关系作出专门规定的特别私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的功能土要在于保证市场的活力,构建市场体,设计交易制度,保证交易的便捷,形成商业领域的微观秩序:经济法注重市场的宏观结构,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从而保证市场的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