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刘少军,女,1975年生,安徽霍山人。1997年毕业于安庆师范学院。2000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势在必行。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组成部分,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与文明化品质。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以刑事审判程序为切入点,跳出以往囿于具体审判制度和方式改革的研究模式的藩篱,全面审视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双方之间的关系,认为在充分尊重和维护控辩双方程序性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的现代诉讼语境下,对抗与合意是客观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的截然不同但却紧密相关的两种关系,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而一个和谐的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关系应当是既有对抗,又有合意。它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是对抗有度,合意有限。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缺陷,应当从增强对抗和有限导入合意两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
全书共分为导论和六章。
首先为导论,旨在交代本书的写作目的和研究思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尽管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作过重大修正,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由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全与发展,是诉讼法学界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讨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与实际意义。本书所持的研究进路为:以刑事审判中控辩对抗与合意的表现形式和关系样态为主线,全面考察各国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对抗和合意的种种表现,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从公正和效率两方面进行检视,并对我国的控辩关系从对抗与合意两方面提出改革与完善的设想。
第一章为刑事审判概述。主要考察三个问题,即刑事审判的源起、刑事审判的功能与地位以及刑事审判的价值目标。对刑事审判的源起进行考察,旨在揭示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发展的历史轨迹,探寻刑事审判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诉讼地位与社会地位,承担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树立法律权威、平衡社会利益等诸多重大历史使命。我们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的狭小视域出发,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发展要求作为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最后,阐明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审判中公认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应当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两方面进行。
第二章为刑事审判中的对抗。本书将刑事审判中的对抗界定为控辩双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控辩双方不同的诉讼立场而自然形成的,以获得最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论为目标,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争论、质证、辩驳等诉讼活动展现出来的对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并指出,控辩对抗是不同诉讼模式中的普遍现象,在各国的审判程序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是控辩之间原初的一种关系形态,也是设置交叉询问、辩论和辩护等制度和原则的基础。对于控辩对抗的意义和作用,应当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检视,其在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程序公正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关键在于把握好控辩对抗的“度”。“过”与“不及”都不是理性的做法。
第三章为刑事审判中的合意。本书在对合意的概念与含义、合意在私法和公法领域内的应用与发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合意进入刑事审判是社会发展的新现象,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所谓刑事审判中的合意,本书认为主要是指控辩双方通过充分的参与、交流、对话与协商,对重要的程序和程序性事项的适用以及相关实体问题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达成共识。刑事审判中的合意在各国的主要表现有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程序以及简易程序选择权,等等。刑事审判中的合意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即利益平衡理论、多元正义观、程序性主体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诉讼效益等。阐明刑事审判中引进合意思想的积极意义,并对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如合意的异化等进行探讨和分析。 第四章为刑事审判中对抗与合意的关系。将控辩对抗与合意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形态放在一起考察和分析,旨在揭示出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二者的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中,控辩对抗与合意的程度均较高,而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控辩对抗与合意的程度相对较低。总体而言,控辩对抗与合意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关系都是对抗与合意的结合体。对于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应当以“对抗下的合意、合意中的对抗”为原则予以协调。
第五章为控辩对抗视野中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首先,从现行的关于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入手,指出现行刑事审判程序存在控辩对抗不足的缺陷,严重损害了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应当予以改革与完善。完善的途径是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并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改革建议。
第六章为控辩合意维度下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存在控辩合意缺失的严重缺陷。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应否导入控辩合意的问题上,本书指出我国刑事审判既存在导入合意的传统与现实基础,也存在导入合意的观念与制度障碍,因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有必要但只能有限地导入控辩合意思想。最后对相应制度和程序的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