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3271-91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1983年9月首次发布,1992年5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