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陈敏,女,1972年4月出生,山东威海人。1993年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继续求学。199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在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方面有著述。
内容简介
减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一项法律奖惩措施。通过完善减刑制度的质与量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理顺减刑权的性质、归属与分配关系,设计公正的减刑程序使减刑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基于这一价值,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减刑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共计六章。上篇为总论,第一章减刑制度的概念与结构,界定减刑的概念和性质、内容。第二章减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介绍我国和西方国家减刑制度的历史与概况。第三章从减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中,确定了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的价值取向,和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推导出“虚拟刑”的概念,解释了减刑制度的合目的性,解决了减刑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问题。
下篇为分论,重点提出了本文的三个观点:
第四章建立以犯罪人行为规范为核心的减刑标准体系。提出减刑的目标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行为模式,保障监狱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减刑的标准只能以犯罪人的行为为内容,具体内容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参与短短正项目、生产劳动。本文主张只有好行为才能减刑,减刑分数只能加不能减。明确减刑分数,使分数与减刑直接挂钩,废除比例制。减刑有总额的限制,而无次数的限制。在减刑中兼顾罪犯矫正、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第五章减刑权是司法权中的行政刑,应归属行刑机关,并分散于各级行刑机关。减刑权作为行政权由行刑机关掌握,是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要求,符合刑罚权的运作程序,是教育刑目的观的体现,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需要。第六章设计犯罪人权利的正当程序保障和对减刑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减刑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应当保证犯罪人的申诉渠道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公检法三机关对减刑工作都有一定监督制约作用,公安机关起着信息反馈作用,检察机关是主要的监督机关,而法院则是主要的制约机关,通过诉讼方式对矫正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