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平就业始终是就业立法关注的焦点。法律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已不再是“新闻”,但性别歧视的现实却经常表现在新闻中。《就业促进法》在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多部法律中的共用条文外,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条款。这不仅针对了近年来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不时出现的违法事例,而且有助于纠正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常用的性别歧视手法与观念。
但是,性别歧视远不止在书面文件中写出与否那么简单。正如国际劳工组织在《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中所示:男女工人的平等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果存在就业歧视,则不仅对妇女、同时也对男子产生负面影响,在使妇女不能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影响劳动市场的效率和运作。性别方面的职业隔离也使劳动力市场缺乏灵活性,大大降低了劳动力市场适应变化的能力。性别方面的职业隔离不只是限制了妇女们进入“男子们的职业”,同时也排斥了男子们从事“妇女们的职业”,或是男子们不愿意从事“妇女们的职业”。就业性别歧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和培训具有负面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决定往往取决于未来的就业机会的期望,如果妇女的职业和报酬往往不如“男子们”,则会妨碍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人口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