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物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化工学院、湖北省环保局、湖北省十堰市环保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