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特点,最基本和最突出的就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断扩大劳动者群众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
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的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
不例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修正。《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权利与义务以及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内容上大体包括制定工会法的宗旨、工会的性质与任务、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工会的建立及其组织体系、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基层组织的职权、工会的经费和为工会提供的法律保障等等。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工会组织的民主化,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