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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文库-诱惑侦查研究

作者:杨志刚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
个人简介
杨志刚,男,四川省北川县人,1970年2月出生,现任四川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兼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1年毕业于四川师范学院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中文系中国现代当代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现代法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主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内容简介
诱惑侦查指国家机关侦查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取证方法。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侦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特征、高度组织化程度的犯罪,在许多国家是普遍的实践。鉴于这一特殊侦查措施可能侵犯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潜在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成文法或判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诱惑侦查的运用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理念缺失、制度阙如、操作失范,既不利于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犯罪控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应当容许这一隐含较大侵权风险的侦查措施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对这一侦查手段进行法律规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正是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本书以诱惑侦查法制化为主线,围绕诱惑侦查合法性把握、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这两大核心问题,共分三章展开研究。
第一章为基本理论。力图通过对相关理论问题的阐释,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一侦查手段的本质。本文分析了诱惑侦查的概念,揭示了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诱导性三大显著特征;在目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关于诱惑侦查的四种分类;对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诱捕行为”、特情侦查、陷害教唆、侦查圈套等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剖析了诱惑侦查实际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但对于打击某些特殊犯罪具有实践的必要性;从诱惑侦查包含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对尚未真正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主动性的侦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可能引起司法伦理困境的欺骗、诱导策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四个角度,探讨了诱惑侦查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基于对诱惑侦查本质特征的把握,对诱惑侦查属于强制侦查还是任意侦查、诱惑侦查是否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两个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回答。
第二章为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与比较考察。从法理、制度与实务三个层面,分析了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诱惑侦查的发展演变,介绍了国际法上对于诱惑侦查的基本态度和做法,力图从中揭示出一些共通的理念,以为我国建构诱惑侦查法制之借鉴。关于美国的诱惑侦查,在国家权力空前扩张这一背景下,论述了早期诱惑侦查在实务中被大量采用的实际情形以及司法上的宽容态度;分析了从私法解释理论到现代圈套法理萌芽这一重要的理论转型,揭示了其中蕴涵的重要观念变化;讨论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圈套问题的几起重要判例,论述了美国圈套法理的五大新近发展趋势: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从被告主观心理朝着因果关系转变、合法性判断方法倾向于综合审查、强调警方在采取诱惑侦查之前应具有合理怀疑、认可一定程度的积极介入行为、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关于英国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介绍了从18世纪以来的两大发展阶段,重点阐述了1980年Sang案以后在制定法与普通法规制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以英国上议院对于2001年Looseley案判决为标本,论述了英国法上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若干要点:一是强调诱惑侦查的最后手段性;二是强调诱惑侦查行为适度,包括以普通人行为作为检验标准、要求诱惑行为限度区别化、积极介入适度许可;三是强调诱惑侦查的目的正当性;四是注重因果关系;五是注重审查监督。概括了英国诱惑侦查法理的三大特色:一是在合法性的终极标准上,表现为一系列抽象法律理念;二是在个案考量上求诸多种相关因素,表现出综合审查而非孤立认识的特点;三是在判断方法上注重利益权衡,诉诸法官自由裁量。揭示了英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诱惑侦查仍然持相当宽容的态度,典型地反映出“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在某种程度的背离,并分别从观念层面、方法层面、证据可采性标准方面深入剖析了造成这种背离的原因。关于澳大利亚的诱惑侦查,根据历史发展的脉络,分别讨论了前瑞积威案阶段、瑞积威案判决与后瑞积威案阶段的法理与实务,着重论述了这一过程中合法性检验标准以及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此外,还分别论述了加拿大、日本、德国、荷兰、法国、瑞士、意大利、葡萄牙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诱惑侦查法理特色与实务状况,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1998年的Teixeira de Castm诉葡萄牙案判决和联合国禁毒署于2003年公布的《控制毒品相关犯罪模型法》,力图从中揭示出国际法上对待诱惑侦查的倾向性态度。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各国诱惑侦查法理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诱惑侦查的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如对待诱惑侦查的态度普遍经历了由放任而至规制的历程,最终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顺应人权保障大趋势的前提下,对于犯罪控制表现出格外关注等。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诱惑侦查法制化。这是本论文的最终落脚点。这一部分对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务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当前诱惑侦查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适用案件范围掌握比较随意,缺乏合理限制;二是对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护;三是如何把握诱惑侦查合法性界限,做法不尽一致;四是对明显不当的诱惑侦查,缺乏权利救济措施。提出我国对于诱惑侦查应当秉持的基本态度:一是承认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积极推进诱惑侦查法制化。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对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综合标准以及流行的“两分法”进行了全面反思,提出我国应当采取以因果关系为核心的综合审查方法,具体论述了我国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原则、合理怀疑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主体特定原则、行为适度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审查监督原则八项原则。在阐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实践脉动,讨论了我国实务中存在的连环式诱惑侦查、连续性诱惑侦查、反向诱惑侦查、网上诱惑侦查几种特殊形态诱惑侦查的合理性把握。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证明,论述了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定,指出我国应当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主要是妥善处理秘密侦查员以及特情、线人作证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赋予技术侦查取得的视听资料以证据能力。关于违法诱惑侦查的处理,认为我国应当根据其程序性违法程度,适用不同的制裁措施,对于诱使无辜人员犯罪,即构成因果关系的诱惑侦查,应当终止相关诉讼,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对犯意强化型的诱惑侦查,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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