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谭柏平,1966年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学学科部,兼任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法。近年来,在《法学杂志》、《联合国自然资源论坛》、《中国地质大学学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了十余篇学术论文。
内容简介
一
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本文从地域分布的视角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分为两类,即陆地资源与海洋资源。海洋资源是指海洋空间所存在的一切资源,是海洋中各种类型资源的一种总的称呼,属于复合型的资源系统,是一个集合概念。海洋资源具有自然性、稀缺性或有限性、整体性、多用性或多宜性、区域性等特点。海洋资源有多种分类方法。
根据赋存的地理位置,海洋资源大体分为两类,即海域资源和海岛资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赋存的自然资源都归于海域的范畴;海岸带与海洋滩涂资源也大部分归属于海域资源;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海域”,依据“公海自由”理论,其资源不属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管辖,对该范围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是本文与国际海洋法交叉研究的部分,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以,海洋资源在地理位置上主要分布于海域与海岛,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就是海域资源与海岛资源的保护问题。但从重要性讲,两者之中更侧重于对海域资源的研究。海域不仅是各种自然资源的载体,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是一种与土地资源相对应的自然资源。海岛与海洋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又各有其资源和生态特殊性。海岛资源既不同于陆域资源,也不同于海域资源,兼有陆域资源、海域资源和海陆结合的双重特性。
海洋资源保护非常必要。一方面这是吸取陆地资源已经破坏严重、生态难以恢复的历史教训产生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重视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
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调整在海洋资源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合,是海洋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化。与海洋资源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理论包括物权理论、资源价值理论、生态安全理论、行政权理论等,构建完善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系统,必须借助这些理论学说与观点。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由多项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权属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安全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和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