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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

作者:张兆松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
个人简介
张兆松,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大学毕业后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审查批捕处处长、监所检察处处长。2001年调入宁波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刑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1999年被评为浙江省衢州市劳动模范,2001年12月获“浙江杰出法学青年”称号。2006年被宁波大学法学院评选为首届“我最喜爱的老师”,同年又被评为浙江省高校“三育人”先进个人。曾在《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人民检察》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专著有:《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视野》(2005年)、《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2007年),《公安廉政文化概论》(2008年)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
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选题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司法公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专著中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上述主题展开的,这些论证和建议不仅深化了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无疑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资料翔实,论证充分。作者在论著中引用了大量的学术观点和实证资料。在探讨一些具体问题时,既关注国际文献和国外的相关制度,又紧扣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理论界的观点,同时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既注意以世界的眼光来分析中国的现实司法问题,更注意从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提炼、归纳解决问题的途径,论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如作者对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制度作了非常全而深入的研究,即涉及了该制度立法规定缺失、撤诉的性质不明确、撤诉的事由不明确、撤诉的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如何处理、处理的条件及处理的期限不明确、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和延期审理后法院决定撤诉有违立法精神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公诉撤诉制度,要以制约权力、保障人权为基点,以实现撤诉价值为目标,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撤诉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撤诉的共通性规定,重构我国的刑事公诉撤诉制度的改革意见,并设计了具体的改革思路,即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撤诉权,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和方式,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撤诉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废除延期审理后法院有权决定撤诉的规定。论证过程既有理论思辨,又有实证分析,有理有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三、注重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该专著作为一部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际相结合的学术著作,立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对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阐述。全书共分八章,涉及刑事司法解释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检察侦查权制度、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赔偿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作者所探讨的问题都是刑事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在研究解决问题时非常关注与司法实践的契合,在注重理论本身的协调性的同时,注意理论作用于实践的可行性,并使本书在坚持学术性的同时,具有通俗易懂的特色。如在“刑事司法解释制度研究”一章中,提出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和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拥有刑事司法解释权的,而且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不论司法改革如何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都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省级司法机关除在最高司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制定相关定罪量刑的标准以外,不应当享有刑事司法解释权。不管从实然角度,还是从应然角度,法官个体都不应有司法解释权。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审判解释没有地位高低、效力大小之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两个独立的司法解释主体,它们所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只能及于自己所管辖的司法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既涉及检察工作又涉及审判工作的(如定罪量刑问题)司法解释时,应当主动征求对方的意见,求得共识。对一家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已征得另一家同意的,应在解释中注明,以便作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的共同依据。司法解释即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但在正式废止或失效之前各级司法机关仍应遵照执行。刑事司法解释不应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必须依附于它所解释的刑法规范的效力等。这些观点不仅较好地回答了当前刑法解释理论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而且符合实际,有利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四、见解独到,富于创新。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如提出当前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监督对象的有限性、监督范围的狭窄性、监督标准的抽象性、监督方式的事后性、监督程序的模糊性、监督手段的疲软性和监督效力的受制性。司法独立不排斥司法监督,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度应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检察权不可能高于审判权。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路径是:加强刑事审判解释监督,扩大刑事审判监督范围,强化刑事抗诉权,明确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明确刑事审判监督标准,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手段。又如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而作撤案、不起诉(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否赔偿问题,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作者认为,存疑案件应当赔偿,理由是:它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疑案从无”的理性选择,有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法律保护;存疑处理的诉讼结果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律确认;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折衷说”不利于实践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自相矛盾;疑案不赔,违背程序正义理念,动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问题上的终局地位;从国外相关规定看,刑事疑案一般都是予以赔偿的。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国家赔偿法中的错案与对司法人员责任追究中的错案应当加以区分等。
综观全书,作者以刑事法为主线,坚持刑事一体化思想,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地结合,主要采用比较法、价值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基于中国经验的理性分析和实证考察。全书结构合理、论证充分、观点明确、语言流畅、写作规范,不失为一本优秀的学术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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