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世纪中期兴起于美国的行为主义法学,以经验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等为理论基础。行为主义法学主张绝对的价值中立,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进行科学的分析,把建立一种一般性的、能够预测和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法律理论作为自己的目标。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法即行为;并从社会控制和公共政策的角度界定法,认为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是可以观察到的警察、法官、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而不是规则。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法学采用观察法、社会调查法、定量分析和数学模型分析等方法,主张利用计算机等科技手段,注重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首开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之先河,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