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中审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生命力从来都根植于实践。法学史上重要的理论成就皆导源于法学家们对社会实践的敏锐把握。典型的例证是,今天为我们所崇仰的霍尔姆斯、庞德、布兰代尔、卡多佐等法学大师,都是手执法槌、坐堂问案的职业法官。他们的理论光辉遮蔽了他们在司法实践方面的重要建树,以致我们常常忘却了对他们真实身份的辨识。中国的法治实践,尽管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可供借鉴与仿效,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种社会条件的差异,中国推进法治的过程亟须原生性的创造。实现这种创造,既有赖于书斋法学家的智慧,也绝不能缺少田野法学家的参与。并且,基于我前面分析的原因,在法学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程度虚空化的当下,田野法学家的理论贡献更值得我们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