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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

作者:(法)古郎士 著,李玄伯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05月
内容简介
精神生活乃人类不可或缺之生活内容,某种程度上讲,较之物质生活似更为重要。因为物质需要的满足可通过努力从外界获得,且多与寡并非生活幸福的决定因素;而人类精神必寻得寄托之所,方能感到安定、满足与幸福。由此可以说,正是精神寄托之欲望产生了信仰。然信仰从何而来?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物质决定意识,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及空间。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亦不能例外。远古时代,生产力欠发达,人们对自然界的变幻莫测无从寻找到解答,对生活安宁、幸福的欲望,遂生出许多对自然、对死者、对神灵的崇拜之情感。认为神灵法力无边,不容侵犯。敬祀他,他护桔你;亵渎他,他则危害你。他用无形之手支配着现实世界的生活,并决定着现世生活的范围及质量。由此,家神、居里神、邦神随之产生,宗教随之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化,宗教观念及类型也业已发生巨变,但追忆人类信仰的历程,仍不失为窥视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一个独特视角。
信仰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活仍是现实的。人的自然属性和繁衍后代的能力,使“家”成为必要,父子间的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可能;而人的社会属性,又使古希腊、罗马的“居里”、“邦”、“城”的制度渐次产生,从而形成与这些制度相适应的宗教礼节、典祀、仪注,以及大主教、教士等不同等级宗教职务与客人、平民、奴隶等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宗教的绝对的威权,因而“宗教既管理政府、司法、战争,教士亦然同是官员、审判官、大将。”“王的威权亦出自宗教”。政权组织、官员的设置,与外邦的关系,外邦人的地位,战争与媾和,殖民地等等,均与宗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而“法的制定,即为宗教内容。”因而所有权、继承权、贵族、公民、平民、外人的法律地位,均依宗教规则及秩序而确定,古希腊、罗马的制度,深刻着宗教的烙印。
一切均在变化,宗教观念亦同。变化之原因,有的出自内部,有的源于外部。下等阶级为争夺平等权的反抗,是促使社会制度及法律制度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的获得,选举制度的产生,男女继承权的革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阶级斗争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缓和的内部变革与激烈的阶级冲突的交织进行,渐次推动了古希腊、罗马社会制度向着更高阶段发展。邦制度最终被摧毁,旧式宗教被新的基督教所替代,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本书共分五卷,依次为“古代信仰”、“家庭”、“邦”、“革命”、“邦制度消灭”。作者以宗教变化为经线,对古希腊、罗马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及相关制度作了史实性描述,尤其对各制度产生的社会、信仰基础作了客观的叙述和分析。作者主张,“万不可”以今人之眼光、思想,对待、解释古代希腊、罗马存在的事物及制度,而应设身处地地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条件下观察。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治学态度,尤其值得倡导和重申。
法律制度源于社会生活,源于思想进化。在法制发展史上,古希腊、罗马的法制(其代表者,《十二铜表法》、叟伦立法也)影响后世至今,地位举足轻重,自不待言。然若不清楚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之基本状况,亦难以说清其法制之产生、发展、变化,我们对古代法制思想的了解,就只会停留在肤浅处、文字上,而不可能把握到深刻处、精神上。因此,本书虽不是一部介绍古希腊、罗马法制的专著,但对研究古希腊、罗马法制的法学同仁必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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