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孟金梅,女,山西省太原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至今于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从事民商法教学科研工作。从1993年起从事兼职律师至今。1999年至今任民法副教授。2003—2004年作为国家教委公派访问学者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律系从事学术交流。本书作者为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员,关注并专业研究艾滋病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内容简介
在艾滋病流行的时期,诸多法律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对艾滋病的法律观念却惊人的相同。通常的法律措施是:在艾滋病流行早期阶段,国家法律将艾滋病的防治建立在公共卫生法律之中,认定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需要采取高度在监测防范措施,应该对可疑人员进行强制艾滋病毒检查并限制艾滋病感染者的活动范围。那时的法律条文所依据的原理是:所有传染病均可通过强制性检测和对目标群体及其行为的监控得到控制。所以,那时对艾滋病感染者采取强制措施,是防止艾滋病传播的最好办法;感染者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需要做出让步。
然而,很快,许多国家便意识到,艾滋病不同于其他的传染病,将法律的重点放在鉴别和控制艾滋病者方面收效基微。与其他传染病不同,艾滋病的传播,根本性的行为改变是关键。而根本性的行为改变,需要政府和社会动员关系密切,法律需要在消除贫困、尊重人权、杜绝歧视、建立平等社会制度的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