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罪名不仅揭示着犯罪的内容,同时还代表了一种评价,即国家对某种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评价,另一类是否定评价。从刑法的评价来看,总则中既有肯定评价,例如,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又有否定评价;例如,关于对共同犯罪、累犯的规定。然而,刑法分则是针对具体犯罪的规定,全部表现为否定评价。例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就是国家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否定。一个罪名,就是对一种行为的否定评价。如果某一行为被冠之以某种罪名,就说明国家对该行为所给予的评价是具有否定性的,是应当禁止的。这种评价告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国家不允许实施这种行为,因此,罪名通过对一系列行为的评价影响社会,形成一系列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