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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民法地位

作者:刘国涛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5年04月
个人简介
刘国涛,男,山东济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等;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科技法、律师学、法律文书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等,主编出版著作2部,发表论文50余篇,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4项(第一位2项)等奖励;治学准则: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务求为社会奉献一点一滴的创新思维;人生信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奉献社会,乐在其中。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中的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作者撰写本书的基本理论思路在于:维持我国民事立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现状,以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点探讨出生前和死亡后人的民法地位问题,也就是说从未出生者一民法自然人(维持原概念不变)一死者这一链条上对人的民法地位做一个较为全面地探讨。这是一个较大的研究领域,而且学者们已经发表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对相关背景做了较详细的介绍,对有关问题做了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人无意对问题的背景、相关观点做过多地介绍评价,只是力求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介绍几点拙见,以求学界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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