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几年前,一位美国教授告诉我,在美国法学院里,越来越多的教授拥有经济学的学位或背景。而我自己,也在不知不觉中买了不少有关法与经济学方面的书,这表明潜意识中我对此是有兴趣的。恰好在社科院的一次课题研究中,我结识了经济所的袁刚明研究员,并与他发展成为亦师亦友的关系。2003年,承蒙他的引见,我顺利申请上了经济所的博士后。两年多下来,自己大体上沿着如下思路读了些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
在这些阅读中,一些学者的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某人“未接受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同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还有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而艾克曼对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学说的评价是:“这种思想路线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效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大不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误用,而是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的问题” 。
我的硕士和博士都是学的刑法,从1993年至今又一直在社科院法学所的刑法室工作,因此本书选取《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为题,自是逻辑之中。“刑事一体化”意味着本书不仅仅是研究刑法,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领域,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等。近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倡“刑事(法)一体化”,认为这有利于走出狭隘的视界,促进刑事科学的发展,笔者深以为然。本书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尝试运用于上述刑事(法)诸领域,亦有推进刑事(法)一体化研究之旨意。
这样的涵盖面对于一个已经习惯了在纯刑法领域里耕耘的人来说,自然是个挑战。不仅是挑战,还有一种担心,担心被人指责为“泛泛而谈”。不过,看看西方一些学者比我这还要“泛泛而谈”的著作,如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考特与尤伦的《法和经济学》,以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等,其涉及面可谓覆盖法律的各个部门,甚至超出法律本身,却并没有妨碍它们成为名著,这无疑给了我信心和启发。看来,研究工作中的“小题大做”和“大题小做”,乃至“大题大做”,应是各有各的价值,不好简单地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