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何家弘,满族,1953年出生于北京;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8年;1977年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学习法律;1983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86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此后曾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并于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侦查学方向和证据学方向),入选北京市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主要著作:《审讯与供述》,《刑事证据大全》,《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外国犯罪侦查制度》,《毒树之果一一美国刑事司法随笔》,《证据调查》等。
内容简介
证据以乎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绝非仅存于法律事务之中。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证据都在发挥着作用,贡献着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收集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执法和司法人员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也就是审证据。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往往是由证据所支撑的事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