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对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96/69/EC《修订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全部技术内容,以及参照采用指令98/77/EC《技术进步适用于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同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l—1999)的第二阶段的相应内容,并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仍按GWPBl-1999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l8352.12001) 。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WPBl-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
HJ/T26.1—26.5-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GBl4761—2001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都是标准的附录, 附录I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