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江朝国,台湾省嘉义人,学历: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研究,保险法学门公费留学生,台北大学法律系毕业。经历:台北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教授,私立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政治大学保险研究所教授,私立逢甲大学保险研究所教授。私立淡江大学教授,再保险公司董事,消基会保险委员会委员,劳工保险局监理委员会委员。保险法修法小组委员,保险革新小组委员,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产险公会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多届律师高考、司法官特考典试委员。现职: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存款保险咨询委员,海峡两岸保险学术研会副理事长,健保局法律咨询小组委员。著作,Das Interesse io Seeversicherungsrecht (in German,Peter Lang,Frankfurt,GGermany,1986),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4月),火灾保险法论(富邦丛书,1992年3月),保险业之资金运用(保险事业发展中心,1999年7月),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智胜文化事业公司,1999年8月)保险法规汇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保险法论文集(一)、(二)、(三)及其他发表文章共50余篇。
内容简介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最高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最高法院”判决不同之见解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