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性刑事程序——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解释。我们的宪法并非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也非所有内容都应当被宪法化。这种在宪法和刑事程序之间逻辑上的裂隙,在当今法学院中与社会学逻辑上的割裂相匹配,宪法性法律和刑事程序被典型地作为独立的课程,由各自的学者群体来讲授。 无论作为个人或是群体,在我们大部分优秀的宪法学者中,很少有人对于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进行过广泛的分析。而相反,在美国刑事程序的主要的学术声音中,很少是宽宏大气的宪法研究者发出的。
好的宪法性法律还必须对先例给予关注,但是在这个领域中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是荒谬的,并且经常是矛盾的。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经常没有分享沃伦法院的理念,对于不赞成的判例,习惯性地选择在没有推翻它们的情况下进行区分。在这个策略之后的第二十五年,《美国判例汇编》对于每一个抽象概念,都在相反的方向上充满了突破性言语。 但是,这种两代人之间的紧张仅仅是问题的一部分。 深层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从来没有一致地和明显地发展宪法性刑事程序的理念。 沃伦法院自相矛盾,沃伦之后的法院也是这样。在不同的条款和修正案之下,法院作出一个又一个的判例;法官们没能领会这些条款是如何一起相适应而结合成统一整体的。
而且这就是本书的目标——显示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是如何一起相适应的。 为了轻松地说明,我组织了前三章而每章都围绕一个特别的修正案或条款。因此,每章能够独立存在,如果律师或法官需要理解一个特定条款或修正案以处理手头的案件时,他们将能从阅读中获益。但是,每章也被设计成与其它章节相联结;在一个简要的结束性章节中,我试图将镜头拉回,确定联系我的方案不同部分的更广泛主题。与前面的几章一样,我在这个结束性的一章中强调了采取保护无辜者的方式,而不是不必要地有利于有罪者的方法,来对宪法加以解释。从整体上看,对于现在被称之为宪法性刑事程序的全部领域,这本书寻求给学者和一般读者提供一个连贯的、完整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