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纪格非,1974年生,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1993年至2000年在辽宁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200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在《法学评论》、《中国司法》、《法制日报》、《诉讼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干篇。
内容简介
证据能力是证据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法律对诉讼外证据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单独的证据立法,从静态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单独的证据立法,但是出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亦从动态的角度对作为法官心证基础的证据的资格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书作者认为,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主要包括证据能力之静态规则和证据能力之动态规则两大部分。静态规则以关联性为核心,包括关联性规则、对关联性的解释、限制规则与保密特权规则。动态规则是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主要部分,它以程序法为依托,从证据提出的主体资格、方式和时间方面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