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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

作者:周少华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年06月
个人简介
周少华,男,生于1968年春天,宁夏灵武市人。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留校工作。
  曾是痴迷的文学青年,一度固执地认为法律语言是对语言最大的戕害,因而对所学专业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曾自办诗歌小报《地平线》,四期而终;以“冰河”为笔名在二十多种文学期刊发表诗歌作品100余首;出版个人诗集《冥想的石头》一部(中国文联出版社2004年版)。
  法科毕业七年之后,始改邪归正、渐入法门,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等刊发表法学论文30篇;多篇论文分获司法部、陕西省优秀科研成果及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主持司法部部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法律科学》杂志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在读。
内容简介
我国以往的刑法研究,大多为法条所囿,像戴着脚镣跳舞有些施展不开,本书最突出的特点为在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作者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社会学、语言学、解释学等多学科领域的背景知识为分析工具,对刑法功能产生的制度基础、技术要素、发生机理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我们真切地邻悟刑法打开了一个视窗。
  刑法制度,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说,在法律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的技术手段(体系形成、规范表达、概念设立)还是司法者的技术手段(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刑法的目的承载着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法目的的实现,又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刑法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实现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势必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技术与价值、目韵与功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当刑法技术满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时,一个良好的功能系统也就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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