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对生态系统有害的物质进人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现象,简称污染。具体来说就是,有害物质或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体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火山喷发,往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同样也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例如,对生态系统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仅取用满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类对水的利用则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态系统所有的水都不够用。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在立法方面对环保有所体现。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步伐,先后制定和完善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2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法律,3部防灾减灾法律,1部清洁生产法律,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100余部环境、资源、灾害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我国批准和签署了48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已经从无到有,积少成多,由偏到全,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
但总体来看,环境与资源形势仍相当严峻。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大家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浪费和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环境与资源形势仍将相当严峻: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虽然总体上有所控制,但局部地区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特别是水和大气污染尤为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恶化的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特别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的面积在不断扩大;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人均资源拥有量在逐年减少,加上资源利用率低,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特别是水、石油等战略资源短缺问题,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还面临着新的挑战: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消费需求持续攀高将加大环境压力;传统工业持续扩张、污染产业“梯度推进”将加速环境恶化趋势;城市规模和数量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将危及城市环境质量;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村环境问题将日趋突出;生态治理的难度加大,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全球环境问题凸显、跨界污染问题突出。
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多种衍生的环境效应,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
对环境污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受污染的环境系统所属类型或其中的主导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处的社会领域,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态或性质,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危险物品污染等。
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单独的立法,造成很多环境损害案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和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对于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公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佳方式,同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将迫使排污企业自觉治理污染,减少环保部门的执法阻力。所以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势在必行。
近二十年来,中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和程度已经达到空前的程度,其中由于室内装修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但从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处理环境纠纷的法律规定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加强。具体表现为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环境纠纷处理的程序、证据规则、制止污染侵害的措施等明确清楚之规定,使得在众多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之利益往往无法得到切实维护。为了使更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从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几方面归纳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些项目和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书所述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参照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