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孟庆瑜,男,中共党员,1973年8月27日出生,1995年7月河北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6月兰州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2004年7月将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起在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民商法、经济法学科点青年业务骨干。
本人作风正派,富有团结协作精神。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能够在日常的教学科研中教书育人,得到院系领导和广大师生的充分肯定,在近几年的年终考核,多次荣获优秀教师称号。本人十分注重课堂教学工作,承担本科生与研究生的经济法学、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和法律英语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获得学生和同行的一致好评。
本人一直坚持教学与科研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思想和做法,在完成大量教学工作之余,积极投身科研工作,勇挑重担、刻苦攻关,1997年以来,共承担9项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公开发表40余篇学术论文,独立和合作完成学术著作5部,获得厅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两项,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优秀论文奖一项,在经济法和环境资源法两个学科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
本人一直坚持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1996年考取律师资格,1998年以来不间断地从事社会法律咨询、重大疑难案件研讨论证、代理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
内容简介
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彻底摆脱环境资源和社会产品的有限性或稀缺性的限制或束缚的条件下,一个国家选择和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形成和维护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将直接决定着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直接关系着广大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安全与进步。在经历了20余年的改革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今日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并没有实现全体国民社会福祉的普遍提高,人们实际面对的却是经济总量增长下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面临严重困境、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等一系列的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作为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分配的公平与否以及公平的实现程度,基本取决于分配前提的平等性、分配规则的公平性、分配过程的秩序性和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其中的关键是分配规则或分配制度问题。因此,把分配引入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无论是在分配理论的创新上,还是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着眼于社会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分配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从分配关系的法律分析入手,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路径,从导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应用论等五个层次对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导论部分,笔者从剖析分配在现象形态、经济流程和配置格局或结果等方面的表现,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运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社会生产关系的联系等不同侧面所具有的丰富经济内涵入手,详细分析了分配关系的法律意义。具体指出分配关系是指分配主体与分配受体之间基于分配对象的划分与配给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将因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以及关系主体在分配过程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差异而有不同的关系内容和表现。究其实质,分配关系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内部的一种资源或财产的分取与占有关系;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分配关系主体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内部的一种利益划分与协调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则表现为他们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权力和权利的分权与制约关系。这种财产和利益的分配关系需要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的介入与调整,基于经济法在调整分配关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优势,权力与权利在经济法律内部正确配置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律对于财产和利益关系的规范与调整的过程。
价值论部分,基于法律价值的体系化存在这一法学理论前提,笔者首先在充分认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所具有的多面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分配正义作为法律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永恒价值目标,与平等、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具体价值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在对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正义进行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正义在古代社会制度下,一方面给予秩序与安全以突出地位,但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自由和平等价值目标的重要性。在资本主义时代,分配正义的自由和效率价值才得到明显的提升和有效的实现。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配正义则处于一种“平均主义”的极端扭曲状态。即使是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分配正义在不同类型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下也呈现出明显国别差异性。最后,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分配正义作为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总目标的前提下,具体构建了以平等、效率、公平与秩序为内容的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以及基本原则在不同分配法律制度中的选择适用。
机制论部分,笔者以确立和构建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为目标,提出了以分配权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等所有社会主体之间和他们各自内部的不同配置机制为内容的实现路径。首先从作为分配法律制度核心范畴的分配权的法律界定入手,详细全面地分析了分配权的特征、类型划分、性质和部门法归属,提出了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为目标的国民收入分配的计划调控权、国家财政分配权、征税权、金融调控权、价格分配干预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分配权力,以及以企业收入分配权、个人收入分配权为组成部分的分配权利的法律内容。然后,具体剖析了分配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及其各自内部乃至不同地域空间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但这种分配权的法律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往往受到企业利益主体及其分配权利优势、劳动者利益主体的斗争力量与分配规则矫正、国家及其权力与分配制度的相机调整等内在因素和技术进步、制度环境、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制度论部分,笔者在简要分析影响分配制度选择的主要关系因素的基础上,全面构建了国家分配权、企业分配权和居民个人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就国家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而言,国家计划法律制度、国家预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国家价格分配法律制度等构成其主要内容。其中,计划法律制度的社会分配功能理应得到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视和认可。这一制度应以确保国民收入分配计划的科学性为要旨,以创设国民收入分配计划的编制、决策、执行、调整等程序制度为中心。国家预算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分配法属性,其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和基本路径集中表现为包括国家预算编制权、审议决定权和执行权等在内的国家预算分配权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纵横两个维度的合理配置。国家预算的平衡理念及其维护、国家预算方式的制度选择与创新、国家预算活动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制度保障等,是国家预算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税收法律制度的社会分配功能十分彰显,税权在国家、企业与居民个人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的合理配置构成税收法律制度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在充分认识税法调整分配关系的边界及限度的前提下,税制结构类型的选择及影响因素、税种的配置、税源的选择和税率的确定等构成税法创制中的关键问题。财政支出制度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集中表现,政府采购制度和社会福利支出制度构成其主要内容。金融调控制度通过中央银行对于货币的干预来实现国民收入总量的分配,对于分配结构不直接产生影响。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构成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关键问题。国家价格分配制度则通过对于供求规律的干预或者对于供给、需求的影响来调整分配关系,但需注意国家干预制度的作用边界。就企业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而言,分散在相关企业法律当中的利润分配制度构成其基本内容。其中,公司作为一种多方主体利益的汇集点,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的确立和公司利润分配模式的选择构成公司分配权利实现的基本保障。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特殊组织形式,其利润分配制度将受到不同国家所推行的特定经济体制的影响或制约。合伙和个人企业内部的灵活的分配制度保障了这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的存续与发展。就个人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而言,确保个人通过劳动、投资、经营和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而获得相应收入的法律制度构成其主要内容。其中,劳动收益分配制度是每一个劳动者获取收入的基本法律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和以规范劳动条件的劳动基准立法构成其基本制度内容。对于财产所有者来讲,财产所有权构成其分取和占有财产收益的唯一合法依据。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化是经营收入形式法定化的直接动因,机会收益和风险收益是经营收益的基本表现形式。社会保障 的权利化使每一个社会主体在面临社会风险时都可以获得维持其基本生存的物质保障。
应用论部分,笔者在简要回顾分配制度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变迁,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配进行实证分析和利弊得失评价的基础上,全面剖析了中国社会分配不公平的法律根源,明确指出分配权的配置和行使不当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法律制度总根源;分配制度不完善、运行过程缺乏监督、制度外收入分配大量发生,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法律根源。而城乡二元的法律制度安排、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调整和法律救济不力以及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的不均衡供给等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城乡相对贫困和特殊困难群体产生、以及地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法律根源。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中国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整体思路。一是在制度价值层面的分配理念的更新,其中的关键是坚持分配正义理念在制度内外的统一、不同分配制度价值目标之间的和谐共生以及分配制度自身效率目标的实现。二是社会分配格局合理化的法律制度协调,其中主要表现为分配法律制度对于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的理顺和横向分配关系的干预与矫正。三是国家分配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中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分配制度在收支平衡原则、统一预算制度、完善复式预算、强化预算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国家税收分配制度在实现税收公平、协调税收收益分配关系、推进税制改革、保障税法实施等方面的改革;财政支出分配制度在公共财政目标的确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财政支出规模、强化财政支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改革。最后,就我国社会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即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的协调等问题,提出了分配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对策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