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根据有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