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约束着国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了防止不同机关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对同一规定产生不同的理解,影响国家追究犯罪的效率或者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98年1月1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立案、回避、证据、移送起诉、一审、二审等内容作了统一、明确的解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367条,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了深入、全面的解释。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基本澄清了《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争议问题,并对一些重要而又抽象的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