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凡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和流速连续测量系统的部分技术指标;进一步明确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相关系数的检测方法;补充了烟气参数的技术指标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90 d运行期间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