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严仁群,1967年4月生,江苏建湖人,汉族。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曾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数篇文章,与他人合著《强制执行法》等著作。论文曾获《中国诉论法学精萃》转载。曾获得全国第六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博士论文获评江苏省优秀博士论文。
内容简介
执行程序应有二条分别以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为核心的程序主线。行政性权力由行政人员行使,也可由法官和行政人员共同行使,但司法性权力只能由法官行吏,二种执行权都应充分展现其刚性,在必要时也应适当展示其柔性。至少行政性权力的行使应遵循职权主义,债务人必须以其善意的配合换取执行权主体和债权人的宽宥。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同样应拥有诉权,没有诉权与之间相对应的执行裁判权是专断的。诉权是构建执行程序内控机制的必要工具,也是连接二条程序主线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