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确保展览会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土壤污染物的评价标准限值。
本标准选择的污染物共92项,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
项,其他污染物7项。
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