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采取从整体到局部,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先总结和探讨反倾销制度产生的历史和它所具有的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意义,而后分析反倾销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所起的复杂作用。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探讨了改革的出发点,明确《反倾销协议》在WTO体制中的应有作用。根据这个出发点,第三部分进一步具体分析和研究改革现行《反倾销协议》规则的各种建议。第四部分注重分析《反倾销协议》的改革对中国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影响,并对中国有关实践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全书结构安排环环相扣,论证逻辑比较严密。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十年中,随着反倾销调查启动的数量在世界范围内的增长,人们开始关注反倾销措施被滥用作为成员方贸易保护主义者实施其保护目的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关于WTO《反倾销协议》所确认的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世界开放贸易的政策和成员方的反倾销政策,以及反倾销制度与公平竞争、公平贸易的关系的不同的观点。作为WTO的多哈回合谈判的一项分歧较大的谈判内容,《反倾销协议》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进行改革成为学术界和贸易政策制定者和分析者关注的焦点。
笔者在对反倾销制度诞生的背景和它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复杂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现行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特征出发,以世界贸易体制运行的平稳和效率的视角来分析《反倾销协议》所建立的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现行WTO反倾销制度作为兼具保护政策意义和竞争政策意义的贸易政策工具,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扮演着一种模糊的角色。有些成员方把反倾销措施主要视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政策工具,而另一些成员方则认为反倾销应当扮演一种国际贸易过程中执行公平竞争政策的工具。
这种对于反倾销制度在世界贸易体制中的作用的基本分歧,造成了《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则的不协调及不合理的制度的存在,导致了成员方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笔者同时认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改革,首先要确定反倾销制度在世界自由贸易体制中所要扮演的角色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改革的具体内容。根据笔者的研究,一方面,WTO体制是在GATT体制上发展起来的,继承了CATT体制在决策上的协商一致的特征,并通过对体制的统一性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进,加强了世界贸易体制的组织性。另一方面,WTO体制和GATT体制从其管理的内容和决策体制来看,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WTO仍然只是开放成员方市场的一种管理体制。在这种前提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执行保护政策的工具,可以对由于世界开放贸易的迅速进展而给成员方内部市场、经济及人民的社会福利造成的冲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贸易摩擦所造成的开放市场的成本进行控制,从而使世界开放贸易体制平稳而有效地运行。同时,作为一种单边的措施,《反倾销协议》所确立的制度本身也会成为一种贸易摩擦的源泉,因此《反倾销协议》的条款本身应当增加透明度,避免由于规则的选择性过强,以及缺乏明确性所带来的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度使用,降低反倾销体制的运行成本。根据上述观点,笔者将倾销和损害认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中缺乏透明度的条款、反倾销措施实施中的公共利益问题、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歧视性问题,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等问题作为WTO《反倾销协议》改革的主要内容加以分析和讨论。
笔者在书中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倾销和损害的认定规则;《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则中存在的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协议》中依据及其存在的问题;反倾销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倾销协议》的日落条款的不合理性。
在认定倾销和损害的实体规则中,存在着大量缺乏透明度的条款,这种条款中比较典型的,并且直接影响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作用得到公正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倾销的认定规则中的成本检测规则和倾销与损害关系的认定因素,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的条款在文字表述上为成员方的调查当局提供了一种选择性,使得国内的反倾销主管机构具有较大程度上的裁量权,因而导致上述规则的实施缺乏透明度。笔者认为要改善《反倾销协议》关于倾销和损害认定条款的这种状况,首先应当从加强规则的透明度这一角度出发,一方面对倾销和损害认定规则中模糊的条款予以澄清,另一方面对其中带有选择性的条款规定适用的条件,以避免在不同的调查机构之间,由于适用规则的原则不同而导致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产生法律和规则适用结果上的差异,影响规则适用的可预见性。同时,由于在各个成员方实施关于认定倾销和损害的实体规则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并因此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的做法,这种规则和做法或者会导致凭空创造倾销的效果,或者由于与《反倾销协议》的为世界自由贸易体制和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提供合理的缓冲和保护措施的宗旨存在冲突而损害自由贸易带来的利益。这种不合理的条款和做法主要包括倾销认定中的构建正常价值的规定和“归零”做法。构建正常价值的规定,在反倾销制度执行保护成员方国内经济,为世界贸易体制提供缓冲职能的前提下,构建正常价值的做法会导致扩大价格歧视认定的范围的结果,从而扩大保护措施
适用的条件,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至于“归零”的做法导致调查机构在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下,凭空加大倾销幅度的结果。因此,笔者建议《反倾销协议》的改革,取消构建正常价值作为可比较价格的确定方法的规则,避免创造价格歧视的效果,并且通过澄清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明确禁止“归零”的做法。
关于《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则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当通过改革《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反倾销调查启动的条件的规定、反倾销调查证据规则中关于以信息使用规则来限制成员方国内的竞争产业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以及调查机构在使用证据中的裁量权。
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在《反倾销协议》中的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国内反倾销法律中的特殊规则来源于GATT 1947第6条的补充规定第一段的第2项,以及与此相呼应的《反倾销协议》第2.7条的规定,这种规定与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在新型的世界贸易关系中构成了一种歧视性做法。笔者通过对这种做法的歧视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增加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的指导原则的《反倾销协议》改革建议。
关于公共利益审查制度问题,笔者从公共利益在反倾销制度中的含义和它与反倾销制度的宗旨的关系等方面人手,对在现行WTO《反倾销协议》增加公共利益审查制度(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从确保《反倾销协议》及依据这个协议所建立的反倾销制度能够准确地实现对成员方整体经济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和人民的福祉提供保障的目的,公共利益审查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传统上使用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欧盟和加拿大的反倾销法律中都存在公共利益审查条款,并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因此,将公共利益审查制度作为《反倾销协议》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基础的。
关于《反倾销协议》的日落条款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日落条款存在的缺陷与现行《反倾销协议》的宗旨和原则不明确是密切相关的。由于现行的《反倾销协议》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所起的作用是模糊的,它既被WTO的成员方作为对国内产业的一种保护措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达到平衡成员方竞争政策的公平贸易政策工具。因此作为终结反倾销措施的条款,《反倾销协议》的日落条款既被成员方视为一种临时性保护的期限,同时也被视为一种根据损害的恢复状况而决定是否终结救济措施的反倾销税复审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日落条款在各国国内的反倾销法律和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这种日落条款实际上被国内产业和保护主义者利用,成为一种“日不落”条款。笔者建议,根据《反倾销协议》改革的出发点所确定的反倾销制度的宗旨和原则。应当将日落条款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期限加以规定,通过修改日落条款的相关规则,保证日落条款真正成为一种对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限制。
在讨论WTO《反倾销协议》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笔者对《反倾销协议》改革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竞争政策和法律、贸易政策的选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讨论,力图从《反倾销协议》改革的意义的角度为中国的贸易和竞争政策方向的确立,提供一个可行的政策参考。笔者通过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和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分析,认为《反倾销协议》的改革将对促进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制定合理的竞争政策和法律、坚持自由开放的贸易政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