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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

作者:冯文生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06月
个人简介
冯文生,男,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学,2003)、法学硕士(知识产权
法学,1999),美国天普大学(TempleUniversity,Philadelphia)法律硕士(Master 0f laws,200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学,1991)。现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常
务副主任/审判员(二级法官);河北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兼职教授;河北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至2005年,已在国家、省级法学专业报刊发表学术论文1 9篇,计30余万字。曾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高等院校等举办的论文评比和学术研究活动,其中有6篇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参撰法学著作8部,独立完成计百余万字。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对民事司法过程中推理和解释两种达致理解的基本技术的分析,揭示民事司法技术从推理范式向诠释范式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首先,研究了从经典三段论到司法三段论的建构过程以及三段论推理在现代所面临的问题。认为,经典三段论是对人的思维经验的理论总结和高度形式理性化的思维建构形式,它的功能是获得确信而不是致知。司法三段论不是逻辑三段论的自然运用,而是法律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它只有在近代法律规范抽象化、体系化完成之后才得以产生。因此,它是一个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产物。
然后,在此基础上,扩展到对近代以来司法推理技术和学说整体状况的审视和检讨。认为,近代以来在司法三段论推理主干技术之外,民事司法实践还存在着它的一些变种:类推法、例推法以及与它相对立的归纳推理、辩证推理等形式,甚至还有根本不能被推理所容纳的衡平技术。这个现象是由于司法实践与意识形态的脱节造成的。司法推理本身包含着权力、价值与逻辑、形式与内容的根本矛盾,而且它也无法协调其与解释、衡平的关系。作为试图克服这种矛盾的结果,推理学说最新主张法律论证,但它不能体现实践理性这一民事司法技术的本质。
法律解释是制定法体制下发展出的一门知识和理解技术。本书讨论了裁判解释技术的演变过程。认为,在法律解释中,裁判解释是从学理解释历史分化出的司法技术。在近代以前的形式非理性和实质非理性司法中,裁判解释并不能正当存在,学理解释的成果或作为法源或作为法官个人知识渗入到司法裁决中。近代司法形式理性化完成之后,裁判解释突破逻辑推理的局限,在司法三段论“涵摄模式”之下,成为寻求裁判大前提的重要活动,但它是方法论的解释技术,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依附于司法三段论推理的辅助技术。当代法律诠释学说所主张的“规范与事实目光交互流转”的法律解释模式与传统司法三段论“涵摄模式”构成了分庭抗礼之势,并预示着从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向本体论的法律诠释的运动。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这些学说在与传统解释观的决裂与妥协、怀旧与创新的选择中又表现出犹豫不决的矛盾心态。
本书认为,当代司法技术的发展,透露出推理与诠释所表征的两种不同的技术范式的矛盾。在不同的范式下,推理和解释两种技术也表现出不同的关系和地位。源于西方科学主义范式之下的司法推理范式具有自身难以打开的“死结”,必将为诠释范式所取代。诠释范式是哲学诠释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本书以此为基础,力争在一个新的范式下对民事司法及其“技术”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透视和构造,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抨击了现代法学及实践中流行的方法虚无主义和保守主义观点。主要论点是作为利益协调的中介,本体论意义上的诠释就是民事司法过程的原型,它的技术形态是对话,而不是独断推理,通过对话达致对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最后,本书阐释了民事司法技术诠释范式在民事立法、司法改革以及民法知识形态等方面的可能意义。作为本研究关注的焦点,本书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是现代民法诠释学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智慧(phroNesis)特质的知识形态,而成为民法科学和民法秩序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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