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也是正确认识刑法的基本属性,建立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唯一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出发点。因此,正确地认识刑罚的内容及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理解刑法所有基本范畴的前提。
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同其他任何人类的行为一样,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状态的消极内容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结果。所谓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主观罪过中包含的行为人敌视、蔑视、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态度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现实可能性。从行为人的角度考察,这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