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部门成熟的基本标志是法律制度,发挥功能作用的单位也是法律制度。经济法部门的下面可以设置两个层次的法律制度:一个是分类单位,另一个是功能单位。前者比如商品市场法律制度是一种分类,其下又可以分为市场主体制度、市场客体制度、市场行为制度、市场场所制度等。后者比如经纪人制度、商品质量制度、直销行为制度、批发市场制度等。
综上所述,本书关于经济法部门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制度和部门法协调各方面的论证与阐述是适当的,将之用来检索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是高度吻合的,与笔者在办理仲裁案件实践中的体验也是吻合的。对于本书所述内容,切望经济法学界同仁能够接受,恳切地希望法学界同仁能够认同,也欢迎各位批评、指点。若如此,我们的高校教材将会得到改造(笔者已经出版一本,反馈消息比较受欢迎)。笔者一向非常羡慕民法学者于民事立法的作为,认为这是我们经济法学者应当追求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