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代替JB/T 6697-1993《拖拉机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 6697-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拖拉机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修订为《机动车及内燃机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扩大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汽车、拖拉机、工程机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内燃机用各种电气设备,船舶及其他类似机械也可参照采用(1993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3年版的3.12: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3年版的3.4;本版的3.1.4);
——短时定额的时限在优先采用中增加了3 s(1993年版的3.3.2;本版的3.1.7);
——对产品的噪声要求做了修改,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1993年版的3.22;本版的3.5、4.5);
——对产品的防护性能做了部分修改(1993年版的3.15、4.13;本版的3.6、4.6):
——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本版的3.7、4.7);
——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3年版的3.10、4.6;本版的3.9、4.9):
——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3年版的3.12、4.8;本版的3.10.1、4.10.1);
——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3年版的3.12、4.9;本版的3.10.2、4.10.2):
——对耐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3年版的3.12、4.10;本版的3.10.3、4.10.3):
——增加了产品的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及试验和恒定湿热试验(本版的3.10.4.1、3.10.4.3、4.10.4.1、4.10.4.3):
——对盐雾试验的时间要求做了修改(1993年版的3.14、4.12:本版的3.9.4、4.9.4);
——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本版的3.11、4.11):
——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3年版的3.5、3.6、3.17、4.2、4.3;本版的3.12、4.12);
——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1993年版的3.21;本版的3.13、4.13):
——对旋转电气的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3年版的3.23;本版的3.14、4.14);
——取消长霉试验(1993年版的3.18、4.15);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3年版的3.9、4.5);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3年版的3.24;本版的6.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3年版的4.1;本版的4.1);
——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产品标准规定,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3年版的5.2.2;本版的5.5.2);
——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3年版的6.1、6.4;本版的6.1);
——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3年版的6.6;本版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