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吴杰,1970年3月生,四川省简阳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士学位。1997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先后于2000年和2004年分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和博士学位。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编》、《仲裁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等多部著作,参与撰写《民事诉讼法学》、《律师公证与仲裁教程》等多部教材,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并完成国家和重庆市课题各一项。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为提高庭审效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得到了强化。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揽的情形已经大为改观。民事审判活动中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还提出了证明责任理论,即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责任。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以“法规不适用原则”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采取“诉讼中法律效果存否应与实体法主要事实存否的证明相结合”为前提,以“法规不适用原则”作为解决诉讼上真伪不明的方法。法官就主要事实存否,只有在抱以积极确信之时,即只有在主要事实被证明之时,才有可能适用该法规。其结果是“法官对主要事实不存在抱有确信时,以及就其存否无法达到确信的情形均不适用法规”,以此作为解决真伪不明的策略,并成为了支配罗森贝克规范说整体的动脉。当规范说适用于某些具体诉讼中时,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据分布不均匀或证明困难,往往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从而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之立法主旨。
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方法通常局限于证明责任分配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领域,也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民事诉讼中证据分布不均与证明困难则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从实体法领域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无疑是缘木求鱼。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只能起到治标而不能治本的作用。
如果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行改变某一类案件中要件事实分配,显然又会动摇实体法的立法根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中对于几类特殊类型的诉讼采取所谓“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既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从而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分歧。
笔者通过大量的比较法研究与实证调查后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仍应立足于诉讼法领域。即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入手,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思路与手段。但我国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既不系统,也十分薄弱。研究热点与方向大多只是以介绍英美法系研究成果为主,缺乏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研究。我认为应以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两国在该领域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研究方向为基础,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理论研究与立法上的诸多误区与不足,以弥补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的空白,从而为我国民事审判立法与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方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一)通过对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阐述,指出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理论研究上的诸多误区,其中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上应注意,“证明度”具有证明标准与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双重含义,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在证明与疏明中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一致的,但在裁判成熟与否的问题上必须符合证明主题的盖然性与审理结果的确实性两个方面的要求。笔者通过引入审理结果确实性图形,对大陆法系“确信”一词采取了动态和立体的分析方式,从而更加形象地阐释和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论文的进一步深入做了一个较好的铺垫。
(二)详细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指出了我国理论界对于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上某些不正确的认识与看法。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进行全方位的比较,指出其差异的根源,通过比较,对于我国在该领域中的错误看法加以释疑。
(三)概括地阐释了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关系,在德国自由心证原则下,就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观点所引发的具体问题详细地予以探讨,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以及所应注意的问题。
(四)在证明标准减轻法理的构建上,通过对德国表见证明理论与日本大致推定理论的介绍与分析后得出结论:因果关系事实的推定就是证明标准的减轻。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减轻所要解决的问题无非就是证据的分布不均匀与证明困难。针对证据分布不均,应根据情况在降低证明标准的同时,科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义务;而针对证明困难则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效用性理论以减轻存在证明困难的当事人的证明标准。
(五)通过对德国医疗过失诉讼中证明标准减轻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所谓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换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具体医疗过失诉讼领域中出现证明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如果单纯从修改实体法的立法规定出发,是不能够彻底加以解决的,必须从诉讼法领域寻求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从根本上讲,这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应在笔者所构建的证明标准减轻法理中通过证明标准减轻来加以解决。最后,笔者以案件事实的解明义务说为基础,提出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修改与完善的意见。
(六)大陆法系证明责任规范否定说和证明责任规范肯定说与证明标准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规范肯定说所依据的“实体法理解的前提 ”——法律效果与主要事实的存否相结合,对大陆法系选择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通过盖然性证明图形能够予以较好的理解和说明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几乎均是从实体法规范出发,且立足于双方当事人公平的责任分配角度,力求获得一致性的证明责任分配法规范之适用。
以上六个研究方向,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该书对属于诉讼领域中法律适用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详细论述,目的在于使该理论能够活用于具体诉讼中,从而使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该文还可进一步增进对证明标准、自由心证以及证明责任相关问题在理论上的认识深度,使我国事实认定理论更趋于完善,以起到提高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