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则概说。本章主要针对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争论展开科学界定与理论定位,并专辟一节阐述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首先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界定,在比较现有的各种观点后,作者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继而讨论了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定位,分析刑法立法把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理论根据及现实意义;本章在第三部分论述了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这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空白,也是本章的看点之一。
第二章,大陆法系刑法基本原则。本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及责任主义原则。由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差异,介绍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章,罪刑法定原则。本章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该部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早期思想渊源,到启蒙思想家的初步论述,再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中国、前苏联等国家刑法的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过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二部分f罪刑法定原则的技术与价值。该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视野下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对立格局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技术与价值。第三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为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但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已经不适应现今的实际情况,只具有沿革上的意义。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为民主主义和保障人权。而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释义。该部分分别阐述了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含义。本章是针对目前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的薄弱之处展开的。第五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该部分从古典学派的个人本位的罪刑法定原则到近代学派社会本位的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进行了论述。罪刑法定原则倾向于保障人权,但也可兼顾社会保护机能,由此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与谦抑性的价值。第六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及司法适用。该部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司法适用展开了论述:在立法体现方面,分别论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及中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司法适用方面,分别从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司法裁量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七部分,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制度的存废之争。对于类推制度,有永久保留说、暂时保留说、立即废止说的争论。该部分介绍了这三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赞同立即废止说,主张在刑法中应废止类推制度,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提出五点理由进行论证。第八部分,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之建议。该部分分五项内容:由社会保护机能向人权保障机能的转化;完善罪刑设置模式;完善刑法规范关于罪与刑的确定;追求刑法调控范围和刑罚运用程度的合理性;理性对待司法解释。
第四章,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概说、历史沿革、条文释义、价值蕴涵、立法体现及司法适用。作者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来自于启蒙学派主张的天赋人权说,其基本含义分为两个方面: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定罪、量刑、行刑上的平等。在司法层面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严格贯彻适用程序和管辖原则上的平等;二是必须严格贯彻罪名认定上的平等;三是必须严格贯彻刑罚制裁上的平等;四是必须严格贯彻量刑和执行上的平等。
第五章,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概说。首先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称谓之争,接着回溯了罪刑相适应的历史发展以及在我国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从对罪刑相适应之理论基础的源头报应主义开始,到一般预防主义,个别预防主义,最后到一体论的介绍中,揭示出它们各自不同的罪刑相适应,或者说揭示了罪刑相适应之内涵发展演变的历程,也为论题的充分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涵。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涵,并作了进一步的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条文释义。就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 、“应当”、“罪行”、“刑事责任”、“相适应”展开论述。第五部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这一部分简介了关于罪刑的刑法逻辑结构的争议,并对本文中的罪刑结构作出界定。阐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提出刑罚个别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第六部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体现及司法适用。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原则。第七部分,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之不足及其弥补。我国刑法立法在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上已做得相当不错,但是在一些微观层面及纵横协调上仍存在着不足:诸如刑法条文的修正、法定刑的合理配置、具体罪间法定刑的横向协调等问题。本部分旨在找出这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