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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

作者:张峰,连春亮 著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年03月
个人简介
张峰,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198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分配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任教;199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刑法专业研究生班。
先后出版的专著有《犯罪心理学教程》(合著)、《人文关怀下的罪犯心理矫治》(合著);主编和参加编写有《社区矫正概论》(主编)、《法学概论》(主编)、《新编刑法教程》(副主编)、《新编刑事诉讼法教程》(参编)、《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参编)、《外国监狱概论》(参编)、《罪
犯教育学》(参编)、《民法教程》(参编)等书;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人文社会科学课题10个;先后发表专业论文三十多篇。现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简介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的“三化”之一,它的提出促进了我国行刑工作的发展、文明和进步,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笔者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之后,以“行刑社会化研究”为题,于2005年申报了河南省软科学普通科技攻关项目,并得以立项。随着课题研究的深入,笔者对于行刑社会化的提法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就行刑社会化的本质意义而言,是要动用社会资源共同融入罪犯的矫治之中,体现的不仅是文明、进步和科学,更重要的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是社会公众对于罪犯的关注和尊重。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行刑即刑罚执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行刑的主体,不仅有严格的要求,而且在程序上必须有法律的认可或授权。也就是说,未经法律认可或授权,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团体、政党行使行刑权都是非法的。因此,从字面意义上看,行刑社会化,试图使行刑权具有社会性,即社会公众或社会相关团体或部门,拥有这一权力。这显然是既不切实际,更不适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行刑社会化,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刑的法定化,即只有拥有行刑权的法定部门才能行使行刑权。亦即只有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才能对罪犯执行刑罚;二是罪犯矫治的社会化。也就是说,在行刑过程中,为了塑造罪犯健全的现代人格,为了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性,为了使罪犯回归社会,对罪犯的矫治工作,提倡社会资源的广泛参与性。所以在本研究课题成型时,将行刑社会化的应有之义表述为“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
本书是河南省软科学普通攻关项目,作者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分别是导论、狱内摸式论、狱外模式论和改革与价值论,对行刑社会化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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