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丛书第六、七辑的案卷,在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宗教等方面的65案次(包括茶印政府法令规章12案次,遗产案21案次,塚地案17案次,庙宇案15案次)中,颇有一些引人瞩目的地方,试析如下:
第一,税收承包商亏本的案件比较多。因为亏本,申请缓缴税款,或申请退回因逾期缴税而罚款的税收承包商,有如:酒税兼哨口市场税承包商妈腰陈永元、酒税随包商陈思聪,营业税承包商杨成童、陈广元,赌税承包商陈启淮、陈逢觉,典当业税承包商蓝奇杰,新把杀市场税随包商沈輙,爪哇烟草税承包陈江水、詹德生,鱼市场税承包商吴江水,新圩市场税承包商杨成章,米税承包商林启泰等。亏本的原因,例如哨口市场税承包商妈腰陈永元所申请:“因彼时厘力突(指荷印政府财政部门)唱价,无人承应,已经收回,弟思任理敖文明(指荷印政府)事(此指陈永元时任妈腰),不得不承受排比安顿,以为后年之人观法。”
第二,公堂与唐美色甘(华人孤贫养济院)关于归还1828年式厘陂墓地借款、利息、利润分成纠纷一案。据1849年5月26日案卷记述,唐美色甘致书公堂,为1828年荷兰美惜甘借10000盾,唐美惜甘借5000盾给公堂购买式厘陂土地,用作华人墓地,根据当年荷印当局决定,必须把所得一兰利润缴入唐美色甘,然而公堂以年久失忆为由,要求唐美色甘提供荷印当局这些文件。
第三,涉及婚姻的案件。婚姻案的案量,在第六、七辑中居第二位,而且大多数为离婚案,其中有成婚方几个月离婚者,或因性格不合而离婚者,或因丈夫回唐而离婚者,或因蓄妾、私通而离婚者。
第四,涉及遗产的案件。例如1850年9月27日案卷《(唐美色甘召领存在安汶美色甘诸人遗产名单一案)》记载,唐美色甘公示的待继承的1811-1842年期间的安汶的13份遗产名录,其中遗产最多的如1840年亡故的郑亚春,遗产6728盾;1834年亡故的王旁光,遗产6365.15盾;1842年亡故的吴凤娘,遗产6083.87盾。这些遗产的数额。
第五,涉及公堂增员的案件。例如1849年9月27日案卷《(眉那实值扳实达敖文律仁得唠案夺,公堂实识或名誉甲必丹、雷珍兰名额、权利、义务、增補名单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