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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全球考察——刑事法学译丛

作者:(英)胡德 著,刘仁文,周振杰 译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日期:2005年01月
个人简介
罗吉尔·胡德,英国牛津大学众灵学院教授,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英国学术院院士。
内容简介
获悉本书能与中国读者见面,不胜欣喜。
  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有关全球范围内死刑适用发展状况的信息,尤其是有关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将之作为国家刑罚的工具而彻底废除的运动进展的信息。本书也回顾了来自于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关于死刑现实的证据:死刑适用在多大程度上可避免侵犯法律权利与人权;错误的程度;死刑适用中的任意性与歧视性程度;假想的死刑独特的威慑效用及民意的作用。中国在公开死刑的适用情况、通过将死刑限制于更少的犯罪为最终废除死刑铺平道路方面仍在徘徊,所以希望申国能从木书记载之经历中有所收益。中国的官员与学者己经与外国的学者展开了具有建设性的对话,本书的作者也有幸参与其中。
  全球范围内的废除运动继续快速发展。自本书的酝酿伊始,已经废除所有情况下(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对所有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从2001年12月的75个增加到了2004年6月的80个,已经废除对谋杀或其他普通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从14个增加到了15个(见第一章表1)。可见,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在法典中仍然保留死刑的101个国家中,至少有23个国家公开表明了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且已经至少在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此外,2002年6月至今,已经批准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任择议定书》其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死刑--的国家从46个上升至53个,签署了该议定书的国家从7个上升至9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正朝着批准的方向前进,所以围绕死刑的范围与适用问题必然会有更广泛的争议。该公约第6条(2)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联合国将“最严重的罪行”解释为仅指“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愈来愈多的中国法律专家承认,中国刑法为之配置了死刑的许多经济犯罪及其他犯罪并不属于上述范围。此外应当指出,即使是对最严重犯罪保留的死刑,该公约第6条(2)也没有提供正当基础。因为第6条(6)宣布:“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希望本书所列之材料与所作之论述能有所启示。
借此,向承担本书翻译工作的刘仁文博士与周振杰先生致以真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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