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I1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1997年2月原电力部召开修订验收规程研讨会,提出很多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完成初稿;1998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征求意见;1999年底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0年4月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成了报批稿。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