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卫东,男,1971年8月生,湖北红安人。1992年于武汉大学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1998年于西北大学获得历史学硕士学位,2003年于华中师范大学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03年入选武汉市“213人才工程”。现为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地方法治与社会工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法制史、城市社会史的研究。主要论文有:《参与和实践:辛亥革命与中国法制近代化》、《董必武法律思想中的破立观》等。
内容简介
民国初期,民法实践活动一直处在法典缺失的状态,给司法审判人员适用民事习惯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确立了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地位。
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对习惯与习惯法的讨论带有明显的社会和时代色彩。同时,以《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为代表的部分单行法规则也反映了民初法律界在处理民事习惯等问题上法律观念和技术日渐成熟。在法律实践中,民事习惯与近代法律之间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
通过对民初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关系的考察,可以看到,民初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常常处在紧张状态。在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冲突中,国家占有明显的优势,社会存在的空间日益缩小。